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代理机构脱钩改制的实施意见

  四、脱钩改制的步骤和时间脱钩改制工作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一)制定方案阶段(2001年1月1日-2月28日)
  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可以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和本实施意见制定本省的专利代理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方案或要求。专利代理机构脱钩改制的方案应当由挂办单位负责组织,专利代理机构参与制定。应当制定的方案包括:专利代理机构脱钩改制方案;专利代理机构的产权界定及处置方案;人员安置方案;业务关系及档案管理的衔接方案等。整体方案完成,经挂办单位批准后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审核批准。
  (二)实施阶段(2001年3月1日-6月30日)
  专利代理机构脱钩改制方案经批准后,由挂办单位和专利代理机构组织实施,专利管理机关负责监督。主要任务有:安置人员;处置资产;整理业务档案;办理各项专利申请案件的著录事项变更手续和机构注册变更手续,以及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等。
  (三)检查验收阶段(7月1日-8月31日)
  专利代理机构将完成的脱钩改制情况写成书面材料,经挂办单位认可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上报材料目录见附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对专利代理机构脱钩改制的材料进行核实,签属意见并盖章,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时应将本辖区内专利代理机构脱钩改制完成情况汇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上报的专利代理机构脱钩改制材料进行复核,并在2001年专利代理机构年检工作中,对专利代理机构的脱钩改制情况进行验收。
  五、其他
  (一)为了维护国家重大利益和保密专利工作的要求,在涉及国防保密专利申请的专利代理机构中可以有少数不实行脱钩改制。今后,这类机构不再进入社会承揽业务。具体名单由国防专利局提出,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
  (二)为了配合专利代理机构的脱钩改制工作,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暂停审批成立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和行业管理组织的紧急通知》(国清字〔2000〕4号)的要求,专利代理机构脱钩改制期间暂停审批新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的工作。
  (三)为了做好专利代理机构脱钩改制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00〕51号文件精神,各挂办单位应当在人员安置、财产界定等方面给予适当的政策支持;在社会保障、业务处置等方面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适当考虑专业人员智力劳动形成的资产因素。
  (四)为了支持专利代理机构脱钩改制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免收专利代理机构因脱钩改制办理各项著录事项变更的费用。

附:脱钩改制的专利代理机构上报材料目录

附件:     脱钩改制的专利代理机构上报材料目录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