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钩后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改制为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的专利代理机构。
1.合伙制
由3名以上(含3名)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人员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发起设立,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责任制
由5名以上(含5名)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人员共同出资发起设立。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专利代理机构承担责任,专利代理机构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三)具体要求
1.改制后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
专利代理条例》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有关规定。
2.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在原机构的基础上进行脱钩改制,不得同时分设若干机构。改制后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承担原机构的法律责任,继续完成所有尚未完结的专利业务,不得造成业务中断。脱钩改制的专利代理机构必须在脱钩改制方案的实施阶段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时办理各项申请案件的变更手续和机构注册变更手续。
3.未提出脱钩改制方案而停办的专利代理机构自2001年2月1日起不得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由挂办单位和地方专利管理机关负责监督其通知委托人并妥善处理未结事项。原专利代理机构及专利代理人应当在3月1日前与委托人办理终止委托或转委托事宜,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各项专利申请案件变更手续和机构注销手续。上述机构承接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专利申请必须办理转委托手续。
4.专利代理机构及专利代理人应当制定原委托关系的具体处理或衔接方案,对各项尚未完结的申请案件提出书面意见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专利代理机构及专利代理人不得以脱钩改制为由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如有违反有关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根据《
专利代理条例》予以处罚。
5.改制后专利代理机构需要工商注册登记的必须进行注册登记,已经注册登记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6.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为所在地城市名称+字号+专利事务所。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名称应为所在地城市名称+字号+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脱钩改制后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不得与已有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相同或相近似,并且应以全国已有机构的名称为检索范围。(全国专利代理机构名册查询网页:www.sipo.gov.cn中的“专利申请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