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代理机构脱钩改制的实施意见
(国知发法函字〔2000〕第180号 2001年1月8日)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国办发〔1999〕92号)和《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意见》(国办发〔2000〕51号)以及《
关于进一步明确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清理整顿范围的通知》(国清〔2000〕1号),为了保证专利代理机构顺利完成脱钩改制工作,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脱钩改制的目标和原则
这次脱钩改制的目标是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与实际情况相符合的专利代理机构的管理体制和自律性运行机制,促进专利代理机构进一步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使专利代理机构成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平等竞争的中介机构。
这次脱钩改制的原则是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在进行脱钩改制的同时,要做到队伍不散、业务不断,不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既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又要维护广大专利代理人的积极性。鼓励专利代理机构实行联合,实现规模化发展。
二、脱钩改制的范围
脱钩改制的范围是:由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社会团体兴办或挂靠的(以下简称挂办单位)专利代理机构。没有挂办单位或已经实现自收自支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证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意见》(国办发〔2000〕51号)和本意见进行规范。
三、脱钩改制的内容和要求
(一)脱钩的内容
专利代理机构应在人员、财务、业务、名称等方面按照国办发〔2000〕51号文件的要求与挂办单位彻底脱钩。
(二)改制后的组织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