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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管理规定》的通知

  (二)汇款
  代办处接到月结算通知单后,应与相应月转出的数据核对,复核无误后,在一周内按月结算单通知的金额全额汇入收费处帐户。代办处应遵守月结算及汇款的规定,不得无故延迟汇款。收费处有关帐户信息如下:
  户  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帐  号:0200010009014400518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海淀支行北太平庄分理处
  (三)重新结算
  经代办处核对,发现月结算单内容有误时,应以传真方式立即通知收费处,收费处在三日内应向代办处发送正确月结算单,代办处接到月结算单后,一周内向收费处汇款。
  (四)专利费滋生利息
  据国家财政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文件规定,由专利费用滋生的利息应全额上缴国家财政。代办处独立帐户资金滋生的利息应上缴国家知识产权局(收费处代收),上缴时应附有书面说明,简述利息滋生原因。
  (五)专利费用的日报表、月报表
  每日与收据一并向收费处报送下列三张报表:
  1.日结单
  2.汇总表1
  3.汇总表2
  每月第一个工作周向收费处报送下列三张报表:
  1.科目余额表
  2.应交局费用明细表
  3.资产负债表
  六、专利收费收据的使用及管理
  (一)专利收费收据的领取及返回
  代办处领取的专利收费收据,应按顺序使用。每日使用的收据第一联(棕色)与第三联(红色),次日用同一信封挂号寄送收费处。
  (二)作废收据的处理
  代办处记帐后的收据因故作废,应将收据第一联至第四联全部收齐并注明“作废”字样,与其他第一联(棕色)收据一并按序排列,寄送收费处。收据汇总表应标明相应的作废收据号。
  (三)收据使用报表
  代办处应按规定报送“收据使用情况表报表”与“收据使用季报表”
  1.收据使用情况表报表为每日记帐实际使用的收据量统计表。统计时,输入使用(含作废收据号在内)的启始号与终止号。
  2.收据使用季报表为每季度记帐实际使用的收据量统计表。统计方法同上,每季度第一个工作周报送收费处。
  (四)收据用途
  专利收费收据仅可用于专利收费,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七、专利缴费凭证和记帐凭证的保存
  专利缴费凭证与记帐凭证(收据第四联)前后粘贴一处(收据在前,缴费凭证在后),装订成册后由代办处代为保存。以自然年计算,第二年的年末将前一年度成册的帐簿由专人转送收费处,转送时应附相应的帐簿清单。
  八、代办处专利收费系统管理及使用
  (一)收费系统的管理
  收费系统的软、硬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代办处负责使用管理。代办处负责人对收费系统的安全及正确使用负责。收费系统应由一名代办处工作人员操作,该工作人员应具有计算机专业学历(或相近专业学历)。
  (二)收费系统的工作范围
  收费系统仅用于代办处专利收费,不得用于其它工作范围,不得向代办处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收费数据及收费系统软件。
  (三)数据备份及系统的恢复
  代办处操作人员每日应对收费系统的收费数据备份并妥善保存备份资料。当系统崩馈时,操作人员因应立即通知收费处,由代办处系统操作员根据恢复手册指导内容,重新安装系统,收费数据由代办处利用本地备份数据盘恢复。恢复过程应有相应的书面记录,以书面报告形式报送初审及流程管理部综合处。
  (四)收费系统的软件维护与更新代办处收费系统软件的维护与更新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统一安排。
  九、附则
  (一)各代办处应设置独立银行帐户、帐号,不得委托当地专利管理机关财务部门代管。独立帐户仅能收取专利费用,帐户内资金的支出方向为专利局收费处。
  (二)专利收费的工作应由持上岗证的代办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人员对专利收费数据负有保密的义务,泄密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代办处将处以人民币2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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