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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执行《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2月24日 实施日期:2005年2月24日)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执行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0〕189号 2000年9月25日)


  现将执行《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法》十七条按以下口径掌握:保险兼业代理人只能分别为一家财险公司和一家寿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但不得同时代理两家财险公司或两家寿险公司的业务。
  二、《办法》十四条中的“保险代理关系申报电脑数据盘”和第八条中的“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电脑数据盘”由同一电脑申报程序生成。
  三、去年核准通过的保险兼业代理关系暂时维持现状。各地保监办应根据《办法》的要求,对本辖区内保险兼业代理关系进行调整。并于2001年10月1日前调整到位。具体办法由各地保监办制定。
  《办法》中其他条款自《办法》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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