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部注册中心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机构应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做到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各项收费的执业,应严格执行国家计委批准的收费标准和上交比例,部注册中心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机构不得擅自提高或随意降低标准和比例,也不得擅自设立其他名目的收费。
第八条 相关协(学)会应配合部注册中心做好有关执业资格的考试、注册收费的执收工作:
(一)相关协(学)会应及时将部注册中心的开户行及银行账号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机构;
(二)相关协(学)会应及时将各地区、各部门的考试报名人数、注册报名人数、应交款单位及应交款数额登记造册抄送部注册中心;
(三)部注册中心应将收到的款项与相关协(学)会抄送的登记表册核对,对未交款项应及时反馈相关协(学)会,由其催交。
第三章 分配与使用
第九条 部注册中心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机构上交的各项收费,应按下列规定分配:
(一)由部注册中心负责统一交纳营业税及附加。
(二)由部注册中心直接承担考试、注册工作的执业资格,其收费归部注册中心直接使用。
(三)由相关协(学)会承担考试、注册工作的执业资格,其收费扣除应纳营业税金及附加后,部注册中心提取4%的管理服务费,其余的部分由各相关协(学)根据承担的工作量提出年度预算,经部注册中心核定后划转,划转总额不超过该项收费扣除应税金(营业税金及附加)及管理服务费后的余额。各协(学)会按划转的费用总额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十条 对应由各相关协(学)会使用的收费款项,部注册中心应按季度划转,相关协(学)会收到款项后应开具统一银钱收据等往来性质的票据。
第十一条 各项收费的使用范围:
考试收费应用于考题设计、征题及审题、试卷印刷、运送及保密管理、聘请专家阅卷评分等。
注册收费应用于注册审查、登记,建立档案信息系统及设备维护,检查监督注册人员的执业行业,维持注册管理机构正常运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