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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盐酸丁丙诺啡管理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3月22日 实施日期:2007年3月2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原因:已被《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481号)代替)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盐酸丁丙诺啡管理问题的通知
 (2001年5月15日 国药监安[2001]2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盐酸丁丙诺啡是联合国《精神药物公约》管制的品种,该品种在我国上市以后对其原料药及注射液作为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根据盐酸丁丙诺啡多年的临床使用情况,为了更好地发挥该药品在医疗中的作用,满足临床需求,现将盐酸丁丙诺啡的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盐酸丁丙诺啡原料药和注射液仍按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
  二、盐酸丁丙诺啡舌下含片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盐酸丁丙诺啡舌下含片可在零售药店凭盖有医疗单位公章的医生处方销售。处方留存两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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