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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广告备案情况的通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广告备案情况的通报
 (2001年7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药监市〔2001〕171号文中的有关规定,截止2001年7月13日,全国除山西、山东、内蒙、甘肃4个省外,其余27个省市均能在人员少,任务重的情况下,克服困难、积极主动,在规定的15个工作日内寄来备案材料。其中贵州、安徽、重庆等省市均在所报送的备案资料中附上详细的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登记表,使之一目了然。现将备案中的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全国药品广告审查管理工作(贵州)会议以来,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备案的材料来看,批准的药品广告水平均较以前有了明显的提高,我们对抽取的12个省的 445份备案资料进行了初步统计:
  1、本辖区内的生产企业产品(包括进口药品)广告占39.3%。
  2、异地换发文号的占60.7%。
  3、具有部颁标准以上标准的药品广告占62.0%。
  4、地方标准的药品(包括保健药品)广告占38.0%。
  二、从抽取的12个省份的445份备案资料中发现普遍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有个别省市仍存在一个审查表当中发给多个广告批准文号或多个文案只给一个广告批准文号的情况,约占1.57%;有7.35%的电视文稿中没有分镜头脚本;2.92%批准的文案是在原有的文案上进行涂改后,加盖红章;另外广告当中6.47%药品名称不规范(包括无通用名),2.92%存在明显用药前后对比、有绝对化用语(如:国家级新药、推荐名牌产品等)的宣传;3.02%无禁忌症或禁忌症不全。
  2、备案的技术资料不全或没有报送技术资料(包括质量标准、经批准的使用说明书)。
  3、有些备案材料中药品广告审查表的填写不规范,如:申请人一档不应为个人;审查机关未填写;广告批准文号不规范等等。广告批准文号格式,应严格执行《关于变更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批准文号格式的通知》(工商广字〔1998〕第286号)规定。
  4、有的省批准的药品广告文案过于简单(主要是文字广告),几乎是无任何创意而言,从我们查处的违法药品广告来看,往往问题就是出在这样简单的药品广告上,这些广告只是为了索取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在实际发布时,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篡改批准内容进行违法刊播的行为。希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密切注意此类药品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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