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重点地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1年7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全面贯彻《
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和《2001年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意见》的精神,在国务院及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纠风办、公安、卫生、质监、工商等部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取缔药品集贸市场,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违法犯罪活动取得了显著成绩。
但是,近期我局组织有关人员对整顿规范药品市场和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部分地区在上述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个别地区还相当严重。具体表现为:制售假劣药品案件时有发生,有的数额巨大、性质十分严重;无证经营药品(医疗器械)行为仍较突出;部分已被取缔的药品集贸市场经营由明转暗或出现反复,个别地区变相药品集贸市场还有所发展;中药材专业市场超范围经营问题严重,有的甚至销售假劣药品。这些问题,严重威胁着人民用药安全。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经济秩序,加大力度做好取缔药品集贸市场、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监控地区的确定
我局将药品流通秩序混乱、问题严重、危害和影响较大的地区作为全国药品重点监控地区(见附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辖区内重点监控地区。
二、对重点地区监控的措施和具体要求
(一)各地要加强对重点监控地区的监督检查,并加大对来自重点监控地区药品的抽验力度,严厉查处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和无证经营行为。
(二)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对重点监控地区内药品集贸市场和变相药品集贸市场的取缔力度,防止出现反复或由明转暗。对新开办的药品集贸市场,要坚决取缔,并追究开办者的责任。同时,各地要加强对中药材专业市场的规范和检查。
(三)重点监控地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要针对辖区内重点监控对象的实际情况,制定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要将整治方案和实施情况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