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已被《交通部关于启用新版道路运输证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1月11日 实施日期:2005年12月1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06年12月1日交通部关于启用新版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1〕4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
为适应道路运输行业发展与管理的需要,交通部对1987年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证件和1992年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以下分别简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进行了修改,现决定从2001年10月1日起启用新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同时为平稳过渡和减少浪费,旧证延长使用到2002年7月31日。此期间内,新证、旧证同时有效,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不得以未换新证为由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进行处罚,否则部将予以严肃处理。2002年8月1日起,旧证废止。现将新证的式样、管理和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标贴等式样(略)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修改说明及管理和使用规定
三、道路运输证的修改说明及管理和使用规定
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术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00一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修改说明及管理和使用规定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交通部统一制发的经营道路运输的合法凭证。凡在我国境内经营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维修、道路货物搬运装卸和道路运输服务(含物流服务,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驾驶员培训,客货运站、场,客运代理,货运代办,汽车租赁,商品车发送,仓储服务,营业性停车场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等)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持有交通部制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此次修改是将原《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汽车维修技术合格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车辆检测许可证》合并统称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2002年8月1日起,上述4种旧证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