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2年1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2月6日起施行。
2002年1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
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2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20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3号)
为依法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犯罪活动,根据
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属于
刑法第
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第二条 刑法第
三百一十八条第(二)项、第
三百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是指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十人以上。
第三条 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骗取出境证件五份以上,或者非法收取办证费三十万元以上的,属于
刑法第
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骗取出境证件罪“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