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关于交通及车辆费改税实施方案,在费改税后航养费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费改税前的实际征收额予以返还。因此,确保航养费应征不漏、应征不免,是当前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要认真做好对运输企业和个人航养费征收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缴费人必须认真履行应尽的缴费义务。各单位要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2号)要求,做好规费征收工作。
二、要认真学习和掌握航养费征收办法的各项规定
《
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颁布已近十年,但各地仍有一些单位和从事征稽工作的人员对该办法的各项规定未完全掌握,不利于做好日常的规费征收工作。《
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规定了航养费征收范围、标准(1997年国家计委有所调整)、用途、征收方法、处罚等内容,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还根据该《办法》制定了本省的航养费征收办法。请各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进一步学习,特别是要对近几年新从事航养费管理和征收工作的领导和征稽人员进行一次认真的培训。
三、几项具体要求
(一)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
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规定对从事社会公益性活动的治安、消防、抢险、科学查勘及交通部门从事航道维护和管理的船舶等,免征航养费。除此,凡是在交通部门管理的内河航道(包括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部门负责管理养护的内河入海口及沿海航道)上航行作业的各种船舶、竹木排筏和浮运物体,均应缴纳航养费。因此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免征或减征义务缴费人的航养费。对于过去有的征费单位对缴费人一次缴纳数月至全年规费予以适当优惠的做法,从明年起一律停止。同时,各地不得对交通主管部门所属航运企业免征或减征航养费,以维护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
(二)要对拖欠的航养费进行一次认真、全面的清理。航养费作为国家规费,它只与运输船舶的营运收入挂钩,与运输经营的盈亏状况无关,运输企业或个人不能以经营困难为由拒缴或少缴航养费。对于缴费人在2000年底以前欠缴的航养费,由缴费人与征费单位订立具体还款协议,明确期限,争取在今、明两年还清。2001年应缴纳的航养费,须在年内缴清,不得形成新的拖欠。今后如出现缴费人不按规定还款或发生新的拖欠,征缴双方应及时依法解决,维护执行国家规费政策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