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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欧元现钞流通准备工作的通知[失效]

  四、欧元转换和现钞兑换的汇率安排。各银行须参照欧盟1998年5月3日971/98(EC)号决议按照欧元固定汇率进行欧元区原币帐户及债权债务向欧元的转换。转换须采用6位有效数字,不能将汇率四舍五入,但在清算或入帐时,要遵守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小数点后面两位数字。
  银行在办理欧元区原币现钞兑换为欧元现钞原则上不收取兑换手续费。
  五、做好欧元现钞提取和存储工作。自2002年1月1日起,银行应向客户提供欧元现钞卖出及提取业务,届时不再办理欧元区原币现钞的提取和卖出业务;各银行可开始办理接收欧元现钞存款。
  六、凡办理欧元交易和现钞买卖业务的银行应及时公布欧元汇率或现钞买卖价格。
  七、各银行在办理欧元区原币现钞兑换欧元现钞时,个人(包括非居民)一次兑换超过等值一万美元者,应向外汇局报备。
  八、各银行应安排相应岗位的员工进行欧元现钞识别及防假的培训,注意防范风险。
  九、各外汇管理分支机构要及时根据固定折算率(见附件2)调整内部管理数据,及时调整企业外汇帐户限额;办理或调整外债、外汇转贷款的变更登记,确保外汇管理数据同实际数据一致。
  十、各外汇管理分支机构和银行要做好宣传工作,使涉及此方面业务的境内机构和个人了解有关政策和实施办法,避免出现混乱。
  请各银行在制定组织具体的准备实施方案中,结合各自实际,周密安排;各外汇管理分支机构应及时将上述情况通知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反映。
  联系人:朱天弋,徐建东
  电话:010-68402310,68402157
  传真:010-68402315

附件:1、欧元区12国各国货币停止流通,各国商业银行及中央银行停止收兑本国货币时间表


     2、欧元区12国各国货币与欧元的固定折算率表

附件1    欧元区12国各国货币停止流通,各国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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