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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经纪公司适用《关于共保、异地承保及统括保单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2月24日 实施日期:2005年2月24日)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经纪公司适用
 《关于共保、异地承保及统括保单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保监发〔2001〕2号 2001年1月4日)


各保险经纪公司:
  保险经纪公司一般只能同保险标的所在地的保险公司洽谈和办理直接投保手续,但在所经纪的保险业务属于中国保监会《关于共保、异地承保及统括保单业务管理规定》(保监发〔2000〕15号)的调整范围时,可与有承保权限的保险公司洽谈和办理投保手续。《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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