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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期间工商管理培训资格院校名单(国家经贸委公告2001年第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告
 (2001年第23号)


  按照中组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十五”期间全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纲要>的通知》(国经贸培训〔2001〕748号)要求,“十五”期间企业培训工作必须加强管理,严格培训院校资格审定,切实提高培训质量。
  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推荐,并参照“九五”期间工商管理质量评估结果,确定北京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等56所院校为“十五”期间首批承担工商管理培训的资格院校。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十五”期间工商管理培训资格院校名单


北京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湖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青海大学                 内蒙古财经学院
石家庄铁道学院              辽宁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安徽经济管理学院             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南京经济学院               黑龙江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湖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上海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贵州工业大学               浙江工业大学
江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福建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兰州企业管理培训中心
广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宁夏经济管理干部培训中心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         青岛海洋大学
天津企业管理培训中心           大连管理干部学院
四川经济管理学院             厦门涉外经济管理培训中心
重庆工学院                宁波大学
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深圳南方管理培训中心
陕西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信息产业部电子教育中心
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中国工运学院
河南财经学院               国家邮政局石家庄培训中心
云南财贸学院               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
北京林业管理干部学院           华北矿业高等专科学校
石油管理干部学院             核工业管理干部学院
铁道部党校                北京船舶工业管理干部学院
农业部北京农垦管理干部学院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广东农工商管理干部学院          杭州商学院
上海海运学院               北京工商大学
石油化工管理干部学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企业管理干部学院
北京水利水电管理干部学院         新疆财经学院
对外经济贸易管理干部学院         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培训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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