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6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28日)宣布失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
药品经营企业实行从业药师资格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
(国药监人〔2001〕4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实行从业药师资格认定是在一段时期内弥补执业药师数量不足的有效措施。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
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必须在积极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从业药师资格认定工作。经研究决定,在继续执行国药管人[2000]562号文件的基础上,扩大从业药师资格认定范围,并对扩大范围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采取全国统一领导、统一考试的方式实施从业药师资格认定工作。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领导与组织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从业药师资格认定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本辖区的考试报名、人员审核、组织培训、考务等工作。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负责确定考试内容、编写应试指南、命题组卷、全国统一考试的组织管理、资格认定及证书发放、人员统计等技术业务工作。
二、申报条件
在药品经营企业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主管药师或药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均可申请报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认定从业药师资格。
三、申报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可向所在地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申报者须提供以下材料:
1、《从业药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2、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复印件;
3、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近期免冠半身照片2张。
(二)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报人员按规定程序和申报条件审批同意后,发给准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