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管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和主管基金代销业务的部门必须相互独立,直接从事基金代销业务的人员与直接从事基金托管业务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二)明确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和基金代销业务部门的职能和责任边界,界定内部权责关系;
(三)建立基金托管和代销业务的隔离墙制度,使两者的业务操作和文件资料有效分离。
三、基金代销业务内部合规控制制度至少应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一)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规定的具体措施;
(二)各项业务操作规则及岗位职责规定;
(三)员工行为操守规范;
(四)信息资料的保全制度,准确、及时地记录每一笔业务记录,真实、完整地保存各项业务资料;
(五)差错处理及客户投诉处理程序,确保差错及客户投诉能获得妥善处理,并且能够迅速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
(六)技术系统风险控制制度。对计算机系统的运行、维护实行严格的管理;
(七)业务操作及技术系统的应急计划,对业务操作失误、发生巨额赎回、技术系统失灵、断电、灾难、抢劫等情况,应制订应对计划。并确保在上述情况发生时,应急计划能够及时到位,真正发挥作用。
四、各代销银行应当完善代销人员的行为操守规范,建立符合行业要求的职业操守和工作规范:
(一)强化岗位职责管理;
(二)实行代销人员定期培训、认证上岗的制度;
(三)建立客户服务工作和业务推介规范,避免代销业务人员就基金相关问题向投资者进行误导性的宣传解释,防止对有关基金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的虚假预测和夸大陈述;禁止进行欺骗性宣传,诱使投资者在尚不知晓其相关权利义务的情况下买卖基金;
(四)各代销网点须指定专门人员,为投资者认购、申购、赎回基金提供咨询服务。未经授权,网点其他业务人员不得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基金咨询服务。
五、各代销银行应从以下几方面建立健全内部合规控制监察制度,保证各项内部合规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
(一)授权专门部门对基金代销业务合规运作、员工行为规范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该部门须独立于基金代销业务部门;
(二)执行监察职能的人员应当拥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有权获得执行监察职能所需的记录和文件资料,以便有效地执行有关职责;
(三)建立定期检查制度,每季度对内部合规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也可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