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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关于代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的商业银行完善内部合规控制制度和员工行为规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关于代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的商业银行完善内部合规控制制度和
 员工行为规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1年11月23日 证监发[2001]150号)


各商业银行:
  为规范代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的商业银行的相关业务运作,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现发布《关于代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的商业银行完善内部合规控制制度和员工行为规范的指导意见》,请遵照执行。
  已取得开放式基金销售代理资格的商业银行,应当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相关内部规章制度的修改工作,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备案;准备申请开放式基金销售代理资格的商业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正式提交申请材料时,有关附件应当按照本通知附件内容制作。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证券投资基金规范运作指导意见第二号
     --关于代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的商业银行完善内部合
          规控制制度和员工行为规范的指导意见

  为规范代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销银行”)的相关业务运作,促使开放式基金试点的顺利进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现就代销银行在基金代销业务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Internal Compliance)制度和员工行为规范(Code of Conduct)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各代销银行应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规定,参考相关国际金融企业的内部制度,建立健全本银行代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销售业务所必须的内部合规控制制度及员工行为规范,提高基金代销业务规范运作的水平,配合相关基金管理人,按照有关协议的规定,勤勉尽责,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同时从事基金托管、代销业务的商业银行,应采取以下措施,切实保障基金托管和代销业务相互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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