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3月22日 实施日期:2007年3月2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原因:相关工作已完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
部分处方药品转换评价为非处方药品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药监安〔2001〕5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的整体部署,我局已进行了两次非处方药的遴选工作,为贯彻新修订的《
药品管理法》,根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经研究决定,在原有的遴选工作基础上,拟开展部分处方药品转换评价为非处方药品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部署如下:
一、处方药品转换评价为非处方药品是指对已批准生产销售的处方药品,按照非处方药品的遴选原则,由药品生产企业提出申请,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评价,确定为非处方药品的,公布后核发《非处方药品审核登记证书》。
二、本次处方药品转换评价为非处方药品的申报范围:
(一)已列入第一批、第二批《国家非处方药药品目录》的品种,其新增(或改变)剂型、规格并在2001年12月31日前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批准文号的药品(药品质量标准应为正式标准)。
(二)2000年1月1日以后,地方标准药品经整顿升为国家标准的,并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批准文号的药品(药品质量标准应为正式标准)。
(三)1997年1月1日以后批准上市的化学药品复方制剂,其活性成份已在公布的《国家非处方药药品目录》中且与《国家非处方药药品目录》同类品种适应症相同的药品。
1997年1月1日以后批准上市的中成药制剂,其功能主治与《国家非处方药药品目录》同类品种相同的药品。
三、本次申报转换评价工作程序:
(一)凡符合申报范围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进口药品由代理商)可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填报《处方药品转换评价非处方药品申报表》(下称《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药品生产批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