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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出口设备材料的工作规程》的通知

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
 出口设备材料的工作规程》的通知
 (外经贸合发〔2001〕579号 2001年12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海关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促进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发展,为企业履行项目合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方便企业出口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所需设备(含成套设备)、材料、施工器械及人员自用的生活物资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海关总署制定了《关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出口设备材料的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如文

                              外经贸部
                              海关总署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关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出口设备材料的工作规程


  为促进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发展,为企业履行项目合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方便企业出口,特制定本规程。
  一、企业在国(境)外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对外设计咨询、资源开发等业务(以下简称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出口设备(含成套设备)、材料、施工器械及人员自用的生活物资等执行本规程。
  二、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实行经营资格许可制度,凡从事国(境)外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企业,须事先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申请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
  三、经外经贸部核准获得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并已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企业,向注册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含计划单列市,下同)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以下简称《经营资格证书》,格式附后)。
  四、外经贸部对《经营资格证书》实行年审制度,年审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至4月30日,由外经贸部授权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五、企业凭《经营资格证书》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相应的编码,以备报关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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