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
1997年1月1日之后首次批准上市新药发布广告问题的通知
(国药监市〔2001〕5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
药品管理法》,切实加强处方药广告的管理,我局与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药品广告审查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市[2001]76号)文规定:“1997年1月1日之后首次批准上市的新药自2001年12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停止受理和审批大众媒介广告”。现将落实该项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如何确定1997年1月1日之后首次批准上市新药问题。各地在受理广告申请时,可凭“新药批件”保护期的起始时间确定,如保护期起始时间是在1997年1月1日之前,即可认定为不是1997年1月1日之后首次批准上市的新药;或者凭保护期终止日期推算,如一个1997年1月1日之后批准上市的保护期为三年的药品,若其保护期终止日期是1999年2月1日,则该药保护期起始时间应为1996年2月1日,由此即可认定该药品不是1997年1月1日之后首次批准上市的新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