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工作的通知
(国药监注〔2001〕5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书为全面贯彻实施《
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第23号局令),统一药品批准文号,我局于2001年4月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23号局令统一药品批准文号工作的通知》(国药监注〔2001〕187号),对整个工作做了全面的安排。在全国各有关单位的共同努力下,规范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目前已进入统一换发批准文号工作阶段。为做好此项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的范围
此次将对国内药品生产企业所有合法生产的药品批准文号进行换发,包括各药品生产企业历年经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合法生产的所有药品(含生物制品)(违规审批的药品除外)。参加化学药品再评价的品种以及中成药地方标准品种和中药保健药品将在完成整顿工作后一并换发新的药品批准文号。
二、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工作档案规范要求
档案是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的依据,同时在换发过程中进一步形成的档案将成为合法药品批准文号溯源的依据。为此,我局药品注册司组织有关人员起草了《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工作档案规范要求》(见附件1)。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要求进行原始档案的整理工作,为药品批准文号的换发及今后的药品监督管理的工作打下基础。
三、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工作程序
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局药品注册司制定了《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工作程序》(见附件2)。各地要严格按照程序,将规范药品说明书、包装和标签的工作与换发药品批准文号作为整体工作进行,成熟一批,换发一批。
由于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为保证在2002年3月31日前基本完成,请各有关单位一定要按程序进行,做到高效、有序,上下一致,如有问题及时与专项工作小组联系。
附件:1.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工作档案规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