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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1年第11号)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的决定》已于2001年12月3日经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实行。

                            部长 黄镇东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
           收费规则(外贸部分)》的决定

  经征得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同意,交通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作如下修改:
  一、 删去第五十九条。
  二、码头、浮筒的生产性停泊费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5%,“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费率”表(表2)中“停泊费A项”的费率据此由0.20元/净吨(马力)/日修改为0.23元/净吨(马力)/日。
  三、集装箱装卸包干费在现行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5%,“外贸进出口集装箱装卸包干费、国际过境集装箱港口包干费率表”(表5)中的数字据此作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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