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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与质检工作有关的中国加入WTO法律条文的函

  11.
  所有认证、安全许可和质量许可机构和部门将获得授权,可对进口品和国产品实施合格评定。
  议定书第13.4(a)条。
  12.
  对于进口产品和国产品,所有机构和部门应颁发相同的标志,收取相同的费用。它们还应提供相同的处理时间和申诉程序。进口产品不得受制于一种以上的合格评定程序。
  议定书第13.4(a)条。
  13.
  中国将依照《TBT协定》第5.4款使用国际标准化机构发布的相关指南或建议作为其新的合格评定程序的基础。中国以对技术法规同样的政策同时对合格评定程序进行审议,主要是为了保证依照《TBT协定》第5.4款使用相关国际指南或建议。
  报告书第187条
  14.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中国所有与合格评定有关的政策和程序。他进一步表示,其它政府部委和部门也制定合格评定政策和程序,但发布前须经总局授权。
  报告书第188条。
  15.
  在实施合格评定程序过程中对所获的信息予以保密。
  报告书第193条。
  16.
  统一现有的CCIB标志和长城标志,形成一个新的认证标志。对同类进口和国产货物,所有机构和部门将颁发相同的标志,收取相同的费用;接受国际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电工产品测试证书相互认可体系(IECEECB体系)产品检测报告,IECEECB体系产品检测报告,并简化获取新的和统一认证标志的程序;将进口商对相同产品获得两个标志的时限缩短为不超过3个月。
  报告书第196(b)条。
  17.
  统一适用于国产和进口汽车和零部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保证制度的透明和国民待遇。
  报告书第196(c)条。
  18.
  锅炉和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要保证对进口产品的待遇不能低于本国生产的产品,包括合格评定的费用和工厂认证的有效期。技术法规以国际标准为基础,对国产品不进行的检验对进口产品也应免于检验。
  报告书第196(d)条。
  (五)对国外机构规定方面的承诺
  19.*
  对经中国承认的其他WTO成员的机构认证的商品,除随机抽样外,不需再进行合格评定。将不断公布和更新中国承认的合格评定机构的信息。
  报告书第194条;议定书附件一TBT部分i条。
  20.
  中国不保留对外国和合资合格评定机构经营构成壁垒的要求,除非中国具体承诺减让表中另有规定。所有满足中国要求的外国或合资合格评定机构应有资格获得认可,并被给予国民待遇,认可要求将是透明的。
  报告书第195、317条
  21.
  在本国提供检验服务3年以上的外国服务提供者可以在中国设立合营技术测试、分析和货物检验(法定检验除外)机构,注册资本不应少于35万美元。
  议定书附件九:具体承诺减让表
  (六)装运前检验方面的承诺
  22.
  中国承诺遵守《装运前检验协定》,并将管理现有商贸检验机构,允许符合资格的机构按照政府指定或商业合同的约定从事装运前检验。
  报告书第145条
  23.
  中国保证,与包括私营机构在内的装运前检验机构进行的装运前检验有关的任何法律和法规将与有关相关WTO协定相一致,特别是《装运前检验协定》和《海关估价协定》。与此种装运前检验有关的任何费用将与所提供的服务相当,并符合GATT1994第8条第1款的规定。
  报告书第1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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