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
 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2001年12月20日 国税发〔2001〕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有关所得税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的,应以其当期销售收入,扣除当期相应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当期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已售房产已预征的所得税+当期预征所得税
  二、企业预售房地产的,其取得的预收款,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3号)的规定,预征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应以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工程项目合格证明之日,或者首笔房地产使用权交付之日,或者办理首笔产权转让手续之日的较早者为房地产销售开始。企业自房地产销售开始,应根据当期实际房地产销售收入、相关成本费用,计算企业年度实际应纳税额。
  四、房地产销售收入的确定,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具体可根据销售方式的不同,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取房款的,以房产使用权交付买方之日或开具发票之日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付款或预售款方式销售的,以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以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置换房屋的,以房产使用交付对方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