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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外事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中央、国务院及国家经贸委指定参加的活动;
  (二)外国驻华大使、公使、临时代办、总领事会见和以其名义举行的活动;
  (三)外国政府高级官员访华期间举行的活动;
  (四)与我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方面有合作关系的外国金融机构和企业领导人举行的活动;
  (五)外国友好民间组织负责人、国际组织和机构及国际知名人士举行的活动;
  (六)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地方政府商办或推荐的重要活动;
  (七)重大合作项目(协议)的签字仪式及国际会议、展览会的开幕式、剪彩仪式和招待会等活动。
  第二十七条 国家局领导不能参加上述各项活动时,可由外事司领导代为出席或商请有关司(室)领导参加。
  第二十八条 国家局机关、在京社团和事业单位的主要外事活动由外事司归口管理和组织,必要时请有关业务司人员参加。

第七章 出国(境)人员的选派和审查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选派的出国(境)人员应当政治可靠,历史清楚,热爱祖国,思想健康,作风正派,遵纪守法。
  第三十条 出国(境)人员应当熟悉出国任务所需要的业务知识,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具有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三十一条 到国外进修、从事合作科研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出国(境)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外语水平。
  第三十二条 执行培训和设备检验任务的出国(境)人员,应当从技术人员和生产一线人员中选派。
  第三十三条 已退休的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如情况特殊,可由派人单位提出专门申请,说明理由,报国家局领导审定。
  第三十四条 出国(境)人员的政审材料,由外事司进行审查。

第八章 护照和签证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外事司负责国家局因公出国(境)人员护照(通行证)、签证(签注)申请以及护照(通行证)的收缴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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