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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外事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四章 出国(境)团组和对外合作项目的审批

  第十五条 国家局领导因公出国(境),按国务院及国家经贸委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六条 局机关正副司局级领导(包括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和在京社团、事业单位副局级以上的党政负责人因公出国(境),由所在单位书面报外事司,经外事司审核后,报分管局长和局长审定。
  第十七条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党政负责人因公出国(境),由所在单位书面报外事司,经外事司审核后,报国家局领导审定。
  第十八条 处级以下人员(含处级)因公出国(境),由所在单位报外事司审定。
  第十九条 因公出国(境)团组赴港澳、台湾地区执行公务的,根据国家局出国人员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由外事司行文报国务院港澳办、国务院台办审批。
  第二十条 各单位对外申报合作项目,应当向外事司提出合作项目的建议,经外事司审核并报国家局领导同意后,由外事司对外办理。
  第二十一条 为国(境)内外举办的国际会议或研讨会提供的论文,应当经论文作者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后,才能对外提交。

第五章 外国人员来华的邀请和接待

  第二十二条 外国及港澳台人员来访的邀请和接待工作,由外事司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邀请外国政府现职副部级以上人员临时来华从事公务活动,应当向外事司提出书面报告,由外事司按照国务院及外交部、国家经贸委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邀请外国副部级以下人员临时来华从事公务活动,应当向外事司提出书面报告,由外事司会同有关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对首次来访的外宾,如果对方赠礼,可以回礼,回礼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会议和拜会活动

  第二十六条 国家局领导参加下列活动由外事司领导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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