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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格式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申请书


               (商品归类)

  申请人:
  海关报关注册登记代码:
  通讯地址: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申请行政裁定事项:
             中文
  商品名称:      英文
             其他名称
  商品价格、数量/重量:
  商品详细描述:
  (规格、型号、结构原理、性能指标、功能、用途、成份、加工方法、分析方法、化验结论等)
  进出口计划(进出口日期、口岸、数量等):
  随附资料清单:
  需要保护的商业秘密:
  其他补充说明:

  申请人声明:            海关受理部门(印章):    

  以上情况资料真实无讹。       接受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印章):          签收人:           
                                 
  日期:               申请书编号:         
  提交人:              关〔   〕第   号    
 
  注:1.申请行政裁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2.本申请书一式两份(随附资料两套),申请人和海关各一份。
    3.本申请书由申请人和海关签章方为有效。

附件(格式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申请书


               (原产地确定)

  申请人:
  海关报关注册登记代码:
  通讯地址: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申请行政裁定事项:
               中文
  商品名称:        英文
               其他名称
  商品价格、数量/重量:
  海关商品编码:
  商品描述(规格、型号、结构原理、功能、成分、制造加工工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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