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格式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申请书
(商品归类)
申请人:
海关报关注册登记代码:
通讯地址: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申请行政裁定事项:
中文
商品名称: 英文
其他名称
商品价格、数量/重量:
商品详细描述:
(规格、型号、结构原理、性能指标、功能、用途、成份、加工方法、分析方法、化验结论等)
进出口计划(进出口日期、口岸、数量等):
随附资料清单:
需要保护的商业秘密:
其他补充说明:
申请人声明: 海关受理部门(印章):
以上情况资料真实无讹。 接受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印章): 签收人:
日期: 申请书编号:
提交人: 关〔 〕第 号
注:1.申请行政裁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2.本申请书一式两份(随附资料两套),申请人和海关各一份。
3.本申请书由申请人和海关签章方为有效。
附件(格式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申请书
(原产地确定)
申请人:
海关报关注册登记代码:
通讯地址: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申请行政裁定事项:
中文
商品名称: 英文
其他名称
商品价格、数量/重量:
海关商品编码:
商品描述(规格、型号、结构原理、功能、成分、制造加工工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