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

  (二)申请行政裁定的事项;
  (三)申请行政裁定的货物的具体情况;
  (四)预计进出口日期及进出口口岸;
  (五)海关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关要求提供足以说明申请事项的资料,包括进出口合同或意向书的复印件、图片、说明书、分析报告等。
  申请书所附文件如为外文,申请人应同时提供外文原件及中文译文。
  申请书应当加盖申请人印章,所提供文件与申请书应当加盖骑缝章。
  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八条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提供货物样品。
  第九条 申请人为申请行政裁定向海关提供的资料,如果涉及商业秘密,可以要求海关予以保密。除司法程序要求提供的以外,未经申请人同意,海关不应泄露。
  申请人对所提供资料的保密要求,应当书面向海关提出,并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
  第十条 收到申请的直属海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七、八条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规定的申请,自接受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移送海关总署或总署授权机构。
  申请资料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海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十一条 海关总署或授权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受理:
  (一)申请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四、五条规定的;
  (二)申请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无关的;
  (三)就相同海关事务,海关已经作出有效行政裁定或者其他明确规定的;
  (四)经海关认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海关在受理申请后,作出行政裁定以前,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相关资料或货物样品。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有效、完整的资料或样品,影响海关作出行政裁定的,海关可以终止审查。
  申请人主动向海关提供新的资料或样品作为补充的,应当说明原因。海关审查决定是否采用。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