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工程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国家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明确各参建方收集整理工程档案资料的职责,监督其对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并负责整个工程档案资料的汇总整理工作。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不得在交工后),须及时检查施工、监理等参建方对档案资料的管理情况。对于各参建单位提交竣工档案资料的具体要求,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档案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2、页面整洁、字迹清晰。
  3、分类整理、装订成册,符合归档要求,便于保管检索。
  第十四条 竣工图是建设项目的实际反映,是维护使用和改扩建的技术依据。竣工图应按以下三种情况绘制:
  1、利用施工兰图改绘的竣工图。凡在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完全按图施工的,可以在施工图(新兰图,由建设单位提供)上加盖红色竣工图印章后,即作为竣工图;
  2、设计变更不大的,可在新兰图上清楚、准确地修正,并在修改位置引出索引线注明修改依据,注明洽商编号、修改日期、内容、修改人,修改好的图纸加盖竣工图章;
  3、重新绘制竣工图。凡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如遇结构形式、平面布置、工艺流程有重大变更的;或图纸改动部分超过40%的;或虽改动不大但改动后图面不清的都必须按工程实际重新绘制竣工图。绘制时,必须参照原施工图和专业的统一图示,并在底图的右下角绘制竣工图图签。
  第十五条 应归档的工程文件资料、保管单位及保管期限,详见附表。其中保管期限的要求是:
  短期:不得短于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后十年;
  长期:不得短于基建项目的设计寿命;
  永久:不得短于基建项目的实际寿命。
  第十六条 对超过保管期限的基建项目档案资料,要进行清理鉴定,确认已失去保存价值的,经过登记造册,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销毁处理。
  第十七条 涉密的工程档案资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