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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告2005年第100号》(发布日期:2005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
 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规定
 (2002年2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经贸委、经贸委(厅):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1〕80号)要求,强化对原从事传销经营活动并经批准转变销售方式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转型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现对《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发第455号)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转型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5号)以及《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发第455号)的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
  二、转型企业不得将雇佣的推销人员以部门、团队、小组等名目组成网络,从事营销活动。
  三、转型企业对雇佣的推销人员只能按其个人直接推销给最终消费者的产品金额计提报酬,不得对推销人员以介绍加入等名目为由计提任何报酬。转型企业的销售管理人员必须是企业正式员工。
  四、转型企业必须在其经批准设立的可雇佣推销人员的分公司所在地、市(包括直辖市区、县,下同)辖区内设立店铺后,方可雇佣推销人员推销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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