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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保障措施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
 (2002年第11号)


  《保障措施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已经于2002年2月10日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3日起施行。

                             部长:石广生
                           二00二年二月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保障措施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

  第一条 为保证保障措施调查的公平、公正,维护利害关系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保障措施调查程序中举行的为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及其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而进行的听证会。
  第三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具体组织本规则所称听证会。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听证会应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决定后可采取其他方式举行。
  第五条 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应利害关系方的申请举行听证会。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如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决定举行听证会。
  第六条 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自行举行听证会的,应当事先通知利害关系方,并适用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本规则所指利害关系方为保障措施调查的申请人、出口国(地区)政府、原产国(地区)政府、已知的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组织或个人。
  第八条 利害关系方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向进出口公平贸易局提出要求举行听证会的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听证会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和有关情况;
  (二)申请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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