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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羊毛、毛条实行进口指定公司经营,按外经贸部《货物进口指定经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为全球配额。
  第六条 关税配额实行贸易方式全口径管理。所有贸易方式进口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商品均纳入关税配额管理范围。
  第七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计委”)统一管理。
  第八条 国家计委委托授权机构负责下列事项:
  (一)接收申请者的申请并将申请转送国家计委;
  (二)接收咨询并将其转达国家计委;
  (三)核实申请者的申请,以确定是否符合公布的标准;
  (四)通知申请者其申请中的任何不足之处,向申请者提供消除其申请中不足之处的机会;
  (五)将国家计委作出的关税配额分配和再分配决定,通知给最终用户,提供分配和再分配的信息;
  (六)向经过批准的申请者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国家计委授权机构名单(以下简称“授权机构”)详见附件一。
  第九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分为A类、B类两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见附件二)为一般贸易进口关税配额,适用于一般贸易、易货贸易、边境小额贸易、援助、捐赠等方式进口(不包括加工贸易);《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见附件三)适用于加工贸易方式进口。
  进入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产品,免予领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第二章 申请

  第十条 一般贸易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期为每年10月15日至30日(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除外)。国家计委于申请期前1个月在《中国经济导报》、《国际商报》以及中国经济信息网(http://www.cei.gov.cn/)、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网站(http://www.sdpc.gov.cn/)上公布每种农产品下一年度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及申请关税配额的具体条件,同时公布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确定的关税配额商品税目及配额内税率、配额外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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