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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摩托车产品出口招标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十三、参加投标的摩托车产品出口企业须按照《招标公告》的有关规定认真填报投标材料,标书一经投出,不得变更。
  十四、投标材料须密封,并在封面上注明:“摩托车投标资料”,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截标时间前邮至或送达招标办公室(传真件无效)。
  十五、招标办公室收到投标企业的书面投标资料后应立即登记封存。
  十六、电子投标。
  为了提高招标工作效率,规范投标秩序,摩托车出口无偿招标的投标方式采用电子标书和书面标书相结合,以后逐步过渡到电子投标。投标企业在投标时间内,通过中国机电贸易网(即www.chinamet.com)填报电子标书,电子标书和书面标书必须填报一致。

第五章 开标、评标

  十七、招标办公室在招标委员会监督下,在规定的时间将电子标书和书面标书同时公开开标,对标书进行审核。
  十八、为了促进出口规模经营,招标委员会可规定并事先公布上年度某一出口产品最低出口实绩为企业投标的限额,凡上年度出口实绩不足限额的企业不予中标。
  十九、招标办公室根据有效的投标材料,利用电脑计算投标企业中标数量。
  中标数量按下列公式计算:
  (一)确定该企业在招标商品总量中所占比重“A”:
      该企业上年度出口该项商品总值(金额)
  A=---------------------
        该项商品全国出口总值(金额)
  (二)确定招标商品全国单位平均创汇金额“B”和中标企业招标商品单位平均创汇金额“X”:
     该项商品出口总值(金额)
  B=--------------
      该项商品出口总量
      该中标企业上年度出口该项招标商品总值(金额)
  X=---------------------------
         该中标企业上年度出口该商品总量
  (三)确定中标企业的中标数量“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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