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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台湾渔船船长和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或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不予停泊或强制航离:
  (一)擅自启用电台的;
  (二)在港内播放分裂祖国、破坏祖国统一内容的广播的;
  (三)停泊期间,悬挂、显示有损一个中国原则和祖国统一标志的;
  (四)从事其他有损两岸关系的活动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台湾居民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船长处以人民币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引带大陆居民登船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上岸的;
  (三)涂改证件或者将证件转让他人使用的;
  (四)持《台湾居民登陆证》登陆人员,不按规定时间返回或者超出指定范围活动的;
  (五)在沿海、港口传播、散发违禁物品及不利两岸正常往来物品或携带违禁物品上岸的;
  (六)体罚、殴打大陆劳务人员,未造成轻微伤害的;
  (七)不服从管理,扰乱停泊点管理秩序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台湾渔船船长处以人民币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办理进出港手续的;
  (二)泊港期间擅自搭靠其他船舶的;
  (三)擅自雇用大陆居民登船作业的;
  (四)擅自将大陆劳务人员带至台湾地区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港口登陆的;
  (五)未经边防部门检查擅自离港的;
  (六)办理离港手续手无故滞留的。
  第二十五条 台湾渔船无不可抗力的事由或者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在指定的停泊点、避风点停泊的,对其船长处以人民币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处罚,警告、人民币200元以下的罚款,由边防工作站(边防派出所)决定;人民币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由县(市)公安边防部门决定;人民币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由地(市)公安边防部门决定。
  第二十七条 台湾渔船及随船人员在大陆沿岸停靠期间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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