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订发布《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件》的通知
(国发〔1986〕59号)
一九八二年三月十六日国务院发布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件》业经修订,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一九八六年六月四日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
(一九八二年三月十六日国务院发布
一九八六年六月四日国务院修订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职工积极提合理化建议,推动技术进步,改善经营管理,增强企业内部活力,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合理化建议,是指有关改进和完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方面的办法和措施;所称技术改进,是指对机器设备、工具、工艺技术等方面所作的改进和革新。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内容是:
(一)工业产品质量和工程质量的提高,产品结构的改进,生物品种的改良和发展,新产品的开发;
(二)更有效地利用和节约能源、原材料、以及利用自然条件;
(三)生产工艺和试验、检验方法,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安全技术、医疗、卫生技术、物资运输、储藏、养护技术以及设计、统计、计算技术等方面的改进;
(四)工具、设备、仪器、装置的改进;
(五)科技成果的推广,企业现代化管理方法、手段的创新和应用,引进技术、进口设备的消化吸收和革新。
第三条 对提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者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怀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制企业、事业单位。非全民所有制单位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章 奖励的标准和方法
第五条 职工(集体或者个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或者进行的技术改进,必须经过试验研究和实际应用,并在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或者工作中取得成效,方能获得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