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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指导意见的通知

  6.加强企业管理。企业集团要按照《基本规范》的要求,加强成本管理、质量管理、合同管理、采购和营销管理等各项管理工作,并建立科学、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要加强资金和财务管理,实现资金的集中管理,加强内部审计资金。要采用现代管理技术、方法和手段,加强现代信息技术的运用,提高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
  7.突出主业,做好企业集团内部重组和分离分流工作。按照提高企业集团核心竞争力的原则,精干主业,分离辅业和社会职能,集中力量发展核心业务。要积极稳妥地做好富余人员的下岗分流工作。明晰管理层次、缩短管理链条,母子公司管理层级应控制在三层以内。理顺产权关系,优化内部组织结构,根据自身特点和发展需要,实行事业部制、分公司制或以产权为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做好存量资产的重组和优化配置,不断提高资产产量。
  (二)政府有关部门要为提高企业集团国际竞争力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和必要的条件。
  1.实行授权经营。对具备条件的企业集团国有资产实行授权经营。通过授权经营,明确和规范政府与企业集团的关系,建立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使企业集团成为投融资、结构调整和技术创新的技术。政府通过派出监事会,对企业集团的财务活动及企业集团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集团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并提出奖惩、任免建议。鼓励企业集团探索对经营管理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
  2.支持企业集团上市和多渠道融资。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集团整体或主营业务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发行股票,借助资本市场的规则和竞争压力,规范经营行为,增加决策的透明度,切实转换经营机制。对具备偿债能力的企业集团,可在国家批准的额度内,发行企业债券,有的经国家批准可在境外发债。
  3.改革项目审批办法和支持技术创新。选择一批大型的重点骨干企业集团,其中长期总体发展规划,经国务院或有关部门批准后,除国家另有规定或规划变更外,其具体投资项目不再审批,由企业集团按规划分步实施,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集团进行技术创新试点。以上具体办法和方案,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计委商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审定。
  4.改革工资总额管理方法。对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化股份制改造、法人治理结构比较健全的企业集团,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有关部门不再审批企业集团工资总额,由企业集团参照当地政府颁布的工资指导线和社会平均工资,根据经济效益自主决定工资分配,建立和完善企业激励和约束机制。
  5.支持分离分流。对历史负担比较重的企业集团,在分离办社会职能、分流富余人员、处置不良资产、内部重组等方面,各级政府要给予支持。对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根据国家制定的统一政策,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可用企业集团辅业国有资产的变现收入,支付分离分流的成本。对产品无市场、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子企业,依法实施兼并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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