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建国前干部参加
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组通字〔1986〕8号)
现将《关于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关于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座谈会纪要
一九八五年八月十九日至二十一日,中央组织部在济南召开了关于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座谈会,河北、山东、山西、江苏、安徽、湖北、湖南、广东、福建等省委组织部的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会上交流了贯彻落实《
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中组发〔1982〕11号)的情况,讨论了今后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会议还对按现有文件规定不能解决的几个具体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了意见。
(一)会议认为,三年来各级组织、干部部门认真负责地贯彻落实了文件精神,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了大量的工作。按规定应该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绝大多数已更改。总的情况是好的,但当前也还存在一些问题。有些地方、有些单位把不应当往前更改的更改了;应当改的,由于抓得不紧,调查研究不够,长时间拖着未办。
针对上述情况,会议提出了今后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确定和更改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一项严肃的,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直接关系到老干部的切身利益,关系到落实党的老干部政策。对待这项工作,一定要积极、热情,实事求是,做到客观、公正,合情合理。
2.更改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也是一项很细致的工作,工作中一定要坚持调查研究,防止简单化的工作方法。凡本人提出的申诉,与过去档案记载不符的,要认真分析,认真核实。原则上应以本人档案中历来填写的自传、简历和干审结论作为更改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主要依据。特别应当强调的是,本人索取的证明材料,不能作为依据,抄引他人的回忆录和传记,只能供组织参考。
3.要坚持原则。对出具假人选证明、伪造历史的现象,要批评教育,不能迎合迁就。
4.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基层的审批工作,要按文件规定,由县以上的组织人事部门审查,报党委审批。省以下单位办的干部学校,由省里审批;省以上单位办的干部学校,以及党领导秘密外围组织和进步团体,报中央组织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