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国家经委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的通知
(职改字〔1986〕第78号)
经研究,同意国家经委制订的《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关于〈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现发给你们,请按照试行,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贯彻实施。试行中有何修改意见,望告国家经委,以便制订《工程技术职务条例》等文件,经中央职务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国务院正式发布。
附:1.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2.《关于〈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略)
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一日
附: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人才的合理交流,鼓励他们在推进技术进步,振兴经济,实现四化中作出贡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工程技术职务(简称技术职务)是为生产建设、勘察设计、科计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岗位上的工程技术人员设置的技术职务。
第三条 工程技术职务名称定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 聘任或任命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是: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相应的业务知识与技术水平。并应具备相应的理工学科的学历和从事技术工作的资历。
第二章 任职基本条例
第五条 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积极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六条 担任技术员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