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国家经委
《经济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实施意见》的通知
(职改字〔1986〕第74号)
经研究,原则同意国家经委制订的《经济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关于实行〈经济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现发给你们,请按照试行,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贯彻实施。试行中有何修改意见,望告国家经委,以便制定《经济专业职务条例》等文件,经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国务院正式颁布执行。
附:1. 《经济专业职务试行条例》
2.《关于实行〈经济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略)
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一日
附: 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经济专业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人才的合理交流,鼓励他们在四化建设中作出更大的贡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经济专业职务(简称专业职务)的适应经济专业岗位的需要,为经济专业人员设置的专业职务。
第三条 经济专业职务名称定为:经济员、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
第四条 聘任或任命经济专业职务,应以经济专业人员是否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相应的专业业务水平为主要依据。并应具备相应的学历和从事经济专业工作的资历。
第二章 任职基本条件
第五条 担任经济专业职务的经济专业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积极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六条 经济员,应具有经济专业的基础知识,能够对专项经济活动进行初步分析整理,提出具体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