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参加体育科学及学术研究工作,编写审议训练法和训练参考书。
(四)做好运动员思想政治、文化学习和生活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主教练的职责
(一)负责优秀运动队的教学训练和比赛指导工作。
(二)掌握本项目的世界发展动向、先进技、战术和训练方法,制定和实施训练计划,指导运动员攀登运动技术高攀。
(三)担任本项目学术指导人或科研课题负责人,主持或参加编写、审议训练法和参考书。负责或参加审阅本项目的学术论文,掌握本项目范围内的学术发展动态。
(四)掌管运动员思想政治、文化学习和生活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七条 被聘任或任命的教练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
宪法和法律,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有献身体育事业的精神。
第八条 高等院校体育专业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或中等体育专业毕业的优秀运动员,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或任命为助理教练:
(一)初步掌握训练方法,能够完成一般水平运动员的教学训练任务。
(二)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本项目专业理论。
第九条 助理教练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优秀运动员,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或任命为教练:
(一)熟练地掌握教学训练方法,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独立培养优秀运动员的教学训练能力。
(二)比较系统地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本项专业理论,并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
(三)从事助理教练工作二至四年。
(四)初步掌握一门外语。
第十条 教练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或任命为主教练:
(一)具有较丰富的教学训练实践经验,能够解决训练中技术关键问题,培养国家及世界先进水平的运动员成绩突出。
(二)对本项运动训练有系统的研究和较深的造诣,并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著或科研成果。
(三)从事教练工作八年以上。
(四)掌握一门外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