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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工艺美术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及《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有丰富的创作设计经验,并有较深的艺术造诣和较高的专业修养;作品风格独特,在国内外有一定的影响;
  (三)在理论和实践上对工艺美术事业的发展和工艺美术队伍的建设有较大的贡献;
  (四)能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
  第十四条 为了广开才路,不拘一格地选拔和使用人才,对确有真才实学,为国家获取较大荣誉,对工艺美术事业作出较大贡献并取得显著社会和经济效益的工艺美术专业人员,可不受本条例有关学历和晋升间隔年限的限制,根据工作需要,经考核能履行相应职务职责者,可破格聘任或任命相应的工艺美术专业职务。

第四章 评审及聘任权限

  第十五条 各级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务任职资格需经相应的评审委员会根据任职条件和职责要求,进行考核评审,行政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和职务数额,在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业人员中聘任或任命。需要上级主管机关审核的,经主管机关批准后再聘任或任命。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是评审专业人员任职资格条件的组织。其委员应由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或担任较高的专业职务的工艺美术专业干部和有关人员组成,并经同级主管机关批准。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申请确定工艺美术专业职务人员的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成就进行科学地评价,准确地写出考核评语,提任职资格意见。评审组织可以是常设机构,也可以在需要时临时组成。
  县级工艺美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可评审工艺美术员、助理工艺美术师;地(市)级工艺美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艺美术师;高级工艺美术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部委一级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高级工艺美术师的评委会需有三分之二的委员是工艺美术专家或担任高级工艺美术专业职务的人员。
  第十七条 聘任或任命工艺美术专业职务,实行任期制度。任期一般三至五年,可连聘连任。在受聘期间,对工作成绩优异,贡献显著者,可按规定程序晋升专业职务。对不能履行相应职务职责者应予解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中从事工艺美术科研、设计、情报、生产和技艺指导等工作的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务的聘任或任命。企业单位可以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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