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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文化部制定的《艺术专业职务(艺术等级)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的通知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为二级导演:
  1.有一定的导演理论水平和艺术造诣,具备完整的导演构思,有熟练的导演技巧,能对自己的艺术成果做出总结。
  2.所导的作品曾在本地区产生过影响,在导演工作中有所建树,在社会上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为一级导演:
  1.具有很高的理论修养和艺术造诣,有纯熟的导演技巧,在艺术实践中已形成风格,能对自己的艺术成果作出理论论述,并在有关刊物上发表过。
  2.所导的作品曾在国内产生过影响,是社会所公认的优秀艺术作品。对艺术事业的发展贡献显著,在国内享有声誉。

演员

  第十四条 演员等级定为一级演员、二级演员、三级演员、四级演员。
  第十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为四级演员:
  初步了解本专业知识,受过基本功训练,能在导演或艺术指导的启发帮助下完成演出任务,有一定的培养前途。(西洋唱法的歌唱演员,能模仿外语字母发音,演唱简单的外国歌曲。)
  第十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为三级演员:
  1.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受过扎实的基本功训练。
  2.能够比较准确地领会作品的思想,圆满地完成担负表演任务。(西洋唱法的歌唱演员,能模仿外语字母发音,演唱外国歌剧选段或歌曲。)
  第十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为二级演员:
  1.有较高的表演艺术修养,在角色表演、塑造人物等方面能做出简单总结。
  2.有较丰富的舞台表演经验,能正确地对作品作出艺术加工,并收到好的艺术效果。在表演艺术上有所建树,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西洋唱法的歌唱演员初步掌握一门外语。)
  第十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为一级演员:
  1.有很高的表演艺术修养,在角色表演、塑造人物等方面有较高水平的总结。
  2.有丰富的舞台表演经验,熟练地掌握表演技巧,形成了独特的表演风格,在表演艺术方面贡献显著,在国内享有声誉。(西洋唱法的歌唱演员,需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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