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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文化部制定的《艺术专业职务(艺术等级)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的通知

  第六条 艺术专业人员职务(艺术等级)评审、聘任或任命权限;
  四级、三级由相当于县级文艺单位评审组织考核评审;二级由相当于行署一级评审组织考核评审;一级由相当于省、部级评审组织考核、评审、平衡。
  经相应评审组织评审认定符合条件的四级、三级、二级、一级艺术人员,分别由县级、行署级、省、部级行政领导根据需要在比例限额内聘任或任命。
  第七条 由于编制限额和艺术水平等原因不能受聘的专业人员,应鼓励和支持他们转业,改行或到别的单位去任职,以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发挥他们的专长。在编的艺术专业人员到外单位协助工作,必须经本单位批准,并签订合同,所得收入按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兼顾的原则分配。执行合同期间,可继续享受原受聘或任命的等级待遇。不经组织批准,私自到外单位工作并不听劝告的,应取消其等级待遇。如需要重新取得艺术等级,必须重新评审、聘任或任命。
  第八条 评审艺术专业人员等级,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对于私营舞弊、打击压制专业人员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艺术等级者,要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国县级以上专业文艺单位的艺术专业人员。
  电影(电视)制片单位的摄影、摄像、录音、剪辑等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名称,可参照本条例一、二、三、四级和舞台技术职务的规定精神,由主管部门提出实施办法。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条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度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文化部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批准之日生效。

附件: 艺术专业职务(艺术等级)评议、聘任或任命的具体条件

  第一条 艺术专业人员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执行党的文艺方针,具有优良的职业道德风尚,有为社会主义服务和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编剧(含各类创作)、作曲

  第二条 编剧、作曲的等级定为一级编剧、一级作曲,二级编剧、二级作曲,三级编剧、三级作曲,四级编剧、四级作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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