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失效]

  第十四条 外经贸部依照本办法制定和公布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进口特定机电产品主要采用国际招标方式采购。进口单位应当向外经贸部申领《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并持《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第十六条 外经贸部依照本办法会同海关总署制定和公布特定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章 自动进口许可

  第十七条 为了对机电产品进口情况进行监测和分析,对属于禁止进口和限制进口管理以外的部分机电产品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第十八条 外经贸部负责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公布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目录。
  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目录至迟应当在实施前21天公布。本办法所称自动进口许可,是指外经贸部或地方外经贸主管机构、部门机电办在所有情况下应当许可进口单位依照法定程序提交的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进口机电产品的申请。
  第十九条 进口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进口单位应当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向外经贸部或地方外经贸主管机构、部门机电办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并持《自动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第二十条 外经贸部依照本办法会同海关总署制定和公布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章 旧机电产品进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旧机电产品,是指已经使用过(包括翻新)的机电产品。
  第二十二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单位,在签署合同或有约束力的协议时,必须按照国家安全、卫生、环保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订明该产品的检验依据及各项技术指标等的检验条款;对那些涉及国家安全、环保、人类健康的旧机电产品以及大型二手成套设备,进口单位必须在对外贸易合同中订明在出口国进行装运前预检验、监装等条款。
  第二十三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进口单位须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授权机构申请办理进口检验,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应进口许可手续,凭与进口旧机电产品相符的进口许可证明和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应当在备注栏标注“旧机电产品”字样)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