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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4月7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1日)废止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1年第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 石广生
                  海关总署署长 牟新生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 李长江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对外贸易,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维护市场秩序,优化进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下称进口单位)将境外机电产品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和仪器仪表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
  第四条 进口机电产品应当符合我国有关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质量、技术标准等的规定,以及国际或者双边认可的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质量和技术标准等的规定。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简称为外经贸部)负责全国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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