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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
 (第十七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成电路科设计保护条例》,制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现予以公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王景川
                         2001年11月28日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下简称布图设计)专有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例第三十一条所称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委员会),负责处理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纠纷,调解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赔偿数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知识产权局应当协助、配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 行政执法委员会处理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纠纷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及时的原则。
  行政执法委员会调解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赔偿数额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协议。

第二章 处理和调解程序

  第四条 请求行政执法委员会处理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布图设计已登记、公告;
  (二)请求人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权利人或者与该侵权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四)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五)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就该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 请求人提出请求,应当向行政执法委员会提交请求书以及所涉及的布图设计登记证书副本。请求人应当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相应数量的请求书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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