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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边销茶产销管理的实施意见

  5.未取得边销茶国家定点生产资格的企业,一律不得从事边销茶的生产加工。其中,凡原经营范围含有边销茶经营内容的,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6.自本意见下发施行之日起,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律不得批准新建边销茶生产企业。
  (二)清理整顿边销茶批发企业,销区实行定点批发。
  销区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边销茶市场的销售管理,依法对批发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引入竞争机制,减少流通环节,实行定点批发。
  1.有条件的省(区)可以继续由供销社归口经营,但要打破省(区)供销社统一批发的格局,赋予销量大、符合条件的市(盟、州)供销社直接批发权。其他地区根据具体情况,在发挥原有边销茶经营主渠道作用的同时,要拓宽批发经营渠道,适当增加批发企业数量。
  2.取得边销茶定点批发资格的基本条件是:(1)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低于70%,银行资信条件较好;(2)有稳定的供货渠道,年经营量在500吨以上;(3)有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经营设施较好,仓储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4)管理制度健全,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3.销区省级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边销茶定点批发资格条件确定定点批发企业,发文公布,并报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家民委备案。
  边销茶定点批发企业经营的边销茶一律从定点生产企业购进。定点生产企业只能向定点批发企业供货,经销区省(自治区)政府批准也可在销区销售边销茶。违反规定者一律取消其定点资格。
  4.取得定点批发资格的企业应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重新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准边销茶批发企业经营范围时应标明“边销茶批发”。
  凡经过审核,未取得边销茶定点批发资格的企业应立即停止边销茶批发业务,销区省级经贸委要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5.国家继续实行边销茶储备制度,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制定边销茶(包括原料和产成品)储备的具体办法(另行下达)。边销茶储备计划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下达,供销总社负责组织实施。质检总局指定质检机构对国家储备边销茶产成品实施公证检验。
  边销茶的重点销区,也要根据本地区边销茶市场需求和调控需要建立健全地方边销茶储备,并将地方储备情况及时报国家计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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