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材料包括:
(一)投标申请书;
(二)投标保证书;
(三)机电商会会员或外资协会会员证明(复印件);
(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或“对外贸易企业审定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复印件);
(七)招标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招标办公室收到投标材料后应立即登记封存。
第四章 开标、评标
第十四条 招标委员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开标,招标办公室对标书进行初评。
第十五条 为了促进企业规模经营,招标委员会可设定企业最低出口业绩,对达不到最低出口业绩的企业不予授标。
第十六条 招标办公室根据以下招标公式计算出企业的中标数量。
(一)确定中标企业在招标商品总量中所占比重“A”:
该企业上年度出口该项商品总值
A=----------------
该项商品上年度全国出口总值
(二)确定全国单位招标商品平均出口价格“B”和中标企业单位招标商品平均出口价格“C”:
该项商品上年度全国出口总值
B=---------------
该项商品上年度全国出口总量
该中标企业上年度出口该项商品总值
C=------------------
该中标企业上年度出口该项商品总量
(三)确定该中标企业中标数量“Q”:
Q=招标总量×A×C/B
招标委员会可以根据商品的不同情况,在对具体招标商品进行招标时,对上述公式加以调整。
第十七条 开标后,招标办公室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评工作,上报招标委员会。招标委员会收到招标办公室初评后,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企业的有效投标材料,审核、评定中标企业及其中标数量。
第十八条 招标委员会在《国际商报》等媒体上公布中标企业名单,同时由招标办公室向中标企业下发《中标登记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