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委员会下设招标办公室,负责出口招标的日常工作。招标办公室设在机电商会有关分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成员若干人,招标办公室主任由机电商会有关分会秘书处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招标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定招标工作方案;
(二)审定、发布招标工作的各项规定、通告、公告;
(三)根据招标商品的出口情况和国际市场需求,确定出口招标的市场范围和招标总量;
(四)负责开标、评标工作,审定招标办公室对投标材料的初审意见,确定中标单位及中标数量,公布中标结果;
(五)审批中标数量的转受让事宜;
(六)领导招标办公室工作,研究解决出口招标工作中的其他问题。
第七条 招标办公室的职责:
(一)调查研究招标商品市场情况,拟定招标工作方案、会议纪要、公告等文件,报招标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二)印制、发放招标商品的各类文件、材料;
(三)负责开标、评标的准备工作,对投标企业资格进行初审;
(四)根据海关统计数据确定投标企业出口业绩,计算投标企业中标数量,并报招标委员会审定;
(五)监督、检查中标企业对中标数量的使用和对招标规定的执行;
(六)办理中标数量的转受让事宜;
(七)招标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招标事务。
第三章 投标
第八条 每次招标前二十个工作日,招标委员会在《国际商报》等媒体上公告招标的有关事项。
第九条 参加投标的企业必须具备的资格: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
(二)具有外贸出口经营资格;
(三)机电商会会员或外资协会会员。
第十条 各投标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出口能力和产品规格进行投标,投标价格不得低于同行业协议价。
第十一条 参加投标的企业须按照招标公告的规定填报投标材料。
第十二条 每家企业限投标书一份,投标材料须密封,并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截标日前送达招标办公室。